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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辩思潮的批判(第7页)

(《经下》)“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

(《说下》)“牛:〔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

把“牛马”作为一个集体名辞看,牛马便只是牛马,它不是牛也不是马;也如O(氧气)与H(氢气)合成水,水便是水,而不再是O与H。这论式只是“白马非马”的变形。公孙龙《通变论》更扩充了一些,而提出“羊合牛非马”。说明是“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合(原作而)牛非马’可也。”“羊牛二”,二者非羊非牛,当然更非马了。

(《经下》)“彼彼此此(原作‘循此循此’)与彼此同,说在异。”

(《说下》)“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此)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彼(原作此)也。”

这也完全是公孙龙的论式,《名实论》云:“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此外和公孙龙说相同之点还有几处,今一并叙述如下。

(《经下》)“均之绝不(否),说在所均。”

(《说下》)“均:发均县(悬)轻重,而发绝,不均也。均,其绝也(耶)?莫绝。”

这是“发引千钧”的说明。《列子·仲尼篇》:“龙诳魏王曰:有意不心,有指不至,有物不尽,有影不移,发引千钧,白马非马,孤犊未尝有母。”晋人得见《公孙龙》全书,可知“发引千钧”之说乃公孙龙之诡辞。但此辞并不诡,只要千钧之物的重心得到,一发实足以引之。以“均”字为说,分明也就是重心求得的意思了,《列子》“发引千钧,势至等也”,为意正同。

(《经下》)“景(影)不徙,说在改为。”

(《说下》)“景:光至,景亡。若在,尽古息。”

这是“有影不移”的说明,也就是《天下篇》的“飞鸟之影未尝动也。”常识,认为飞鸟之影在地上动,实则飞鸟虽动,而鸟影乃是刹那刹那的个别投影的衔联。飞鸟一移,光即到达地面,前影立即消失。前影如是存在,即是光线受着遮拦,那是会永远存在的。故鸟虽飞而影不徙。影之移,乃是不断地有新影改造,投在地上的原故。《列子·仲尼篇》说明“有影不移”云“影不移者说在改也”,正同《经下》。这或许是依托者蹈袭《墨经》,或许也可能是同出于《公孙龙子》。

(《经下》)“非半弗,则不动,说在端。”

《(说下》)“非:半,进前取也?前,则中无为半,犹端也。前后取?则端中也。必半,毋与非半,不可也。”

殆是之别体。这是对于二十三事中“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的反驳。半应有两种方式,即所谓“进前取”(竖剖)与“前后取”(横断)。竖剖到极细时,只如一点之端,再不能中分为二。横断到极微时,也只剩下一点以为中心,仍不能再断。既必半,不能成半便不可再了。就这样以破“取半不竭”的诡辞。这个诡辞不知是否出于公孙龙,如果是,则《经下》派与公孙龙亦有“相訾”之处。

要之,《经下》派受惠施、公孙龙的影响极深,与《经上》派实不相同。《经下》派是“离坚白,合同异”,《经上》派是“盈坚白,别同异”,这层,我们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大取》)“语经者非白马焉。执驹焉说求之,无说,非也。”

(《小取》)“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

这都是反对“白马非马”之说,引伸下去,也是反对“离坚白”的。

(《大取》)“小圆之圆,与大圆之圆,同。不至尺之不至也,与不至锤之不至,异。其不至同者,远近之谓也。”(尺乃度,锤乃量,故虽同为“不至”,而性质不同。假使同以“远近”之度而言,则“不至尺之不至”与“不至丈之不至”,便是同类。)

(《大取》)“重同、具同、连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有非之异,有不然之异。有其异也,为其同也。为其同也异。……长人之异,短人之同,其貌同者也,故同。指之(此也)人也,与首(道)之人也异。人之体非一貌者也,故异。将剑与挺剑异。剑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异。杨木之木与桃木之木也同。”

(《小取》)“夫辩者将以……明同异之处。”

这都是站在常识范围的别同异的立场,与惠施、公孙龙及《经下》派相反。

故《大取》、《小取》与《经上》或许同派,只是时代的先后不同。《大取》、《小取》的年代应该在后,《大取篇》有“爱二世有厚薄而爱二世相若”,余疑“二世”即秦二世。如果是,那么这两篇文字当出于秦汉之际了。

但《经上》、《经下》与《大取》、《小取》亦有相同之点。它们同样承认辩的价值。

(《经上》)“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说上》)“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

(《经下》)“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

(《说下》)“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这都是主张辩必有胜负,目的是在反对庄子。庄子是主张“辩无胜”的,已详上,不重述。因为注重辩,故《大取》对于立辞的理路有所阐发,而《小取》对于辩论的方式更多所发挥。

(《大取》)“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其所生,忘(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这一段文字似乎多少有些夺文,上文相距颇远的地方有“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句,说者谓当与此衔接,若然,则“故”、“理”、“类”为一辞所必具的要素,似乎有点像印度因明学的三支:宗、因、喻。但原意终不甚明悉,“辞以类行”之下所举十三类,都是些典故,故实遗亡,几乎无一类可以索解:有“爱人非为誉也,其类在逆旅”这一类,所指的似乎是阳子的故事。《庄子·山木篇》云:

逆旅主人的爱其一妾,并不因为人不誉为美而不爱,反过来,他的不爱其另一妾,也并不因为人誉为美而爱。这似乎就是所谓“爱人非为誉也”了。

(《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爰)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命物而得名,合名而成辞,比辞而成说,取其类之同者,去其类之异者。此处所说的“类”似是泛指理路之同异。名据《经上》有“达、类、私”之分,《说》云:“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然〕”。达名是大公名,类名是小公名,私名是固有名词。但实物之名以外,动作云谓之字,似乎变称为名,所谓“声出口,俱有名”,这样便很近于逻辑术上所说的端了。名之用法谓之谓,《经上》,“谓:命、举、加”(命原作移,据《说》改)。《说》云,“谓:狗去(原作犬),命也。狗吠(原亦作犬),举也,叱狗,加也”。同一狗名,有三种云谓程式,命谓如今言呼格,举谓如主格,加谓如宾格。像这样初步逻辑术或文法学的分类,可惜并不详尽。

关于辩论的方法,《小取篇》列出或、假、效、辟(譬)、侔、援、推,七种。各项的界说是:

“或也者不尽也。

假者今不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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