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上》)“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同异交得,于福家良恕(贫庶?)有无也。……”
(此项引例甚多,辞意均不甚了了。)
把同异均分为四种,又列出“同异交得”,都不外是常识的归纳。《经下》派则主张“物尽异”,“物尽同”,同异有大小。
(《经下》)“止类以行爻(原误作人),说在同驷(然?)异说。推类之难,说在〔异〕之大小,物尽同。”
(《说下》)“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谓四足兽与牛马异(原作‘牛马与’,依孙诒让校改),物尽异(原作‘与’,依孙校改),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俱为糜同。”
《荀子》有“以类行杂”之语,此言“止类以行爻”,是说不要用推类之法以打通淆杂。推类之法有难通之处,说同则物无不同,说异则物无不异:因为同异有大小。这和惠施的“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可以说是完全合拍的。
因此,重不必同,合亦或不能一。
(《经下》)“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说在重。”
(《说下》)“狗:狗犬也,谓之非(原误为杀)犬,可。”(《庄子·天下篇》,“狗非犬”,成玄英疏引《墨子》曰,“狗犬也,然狗非犬也”,即据此,可知“杀”乃讹字。)
(《经下》)“知狗而自谓不知犬,可(原误为‘过’)也。”
(《说下》)“智:智狗重智犬,则过。不重则不过。”
这两条是一个理论,而各有一讹字,以致《经》与《说》均互为矛盾。但这讹字是容易更正的,因为(一)“谓之杀犬可”不仅与《经》文相反,且不成文理,得《庄子疏》之旁证,可知“杀”必为“非”。(二)“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乃常识问题,无须乎说,故不仅与前条《经》文和本条《说》文相反,照论理推之,“过”亦必为“可”之误。就这样,原文得到更正,我们可以知道《经下》派的见解是:重不必同。其所以不必同的理由虽未详说,但与《经上》派的“二名一实,重同也”的见解是相反的。
此条无说,“拒”字恐亦有误,但合者可为一或不可为一之意则甚明,大约取例于水与乳则可合而为一,取例于水与油则不可合而为一。这与“俱处于室,合同也”显亦“相訾”。
(《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
(《说下》)“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凡方均相类,均合乎方之法理,但有质之异,如或木或石,亦可有量之异,如或小或大,是则方虽类而不必同。这和“有以同,类同也”亦不同调。
(《经下》)“物甚不甚,说在若是。”
(《说下》)“物:甚长甚短,莫长于是,莫短于是。是之是也(耶)非是也(耶)者,莫甚于是。”
这是说物无定是,自其长处而言之则物莫不长,自其短处而言之则物莫不短,自其同处而言之则物莫不同(是),自其异处而言之则物莫不异(非是)。这更完全是惠施式的“合同异”的见解。
(《经下》)“是(不)是与是同,说在不州(周)。”
(《说下》)“不:是是,则是且是焉。今是交(原误为文,下同)于是而不于是,故是不交,是不交则是而不交焉。今是不交于是而交于是,故交与是不交同说也。”
此即《小取篇》:“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不是”。唯《小取》离而异之而此则合而同之,这是两者不同的地方。例如白马是马,这是没有问题的,便是“是是,则是且是焉”。但白马是白马而不是一般的马,那么白马是马便有问题。白马是马成问题,白马便可能不是马。白马不是马而又是马,故白马是马和白马不是马,可以得到同样的说明。
就这样,《经下》派的见解,关于坚白之辩同于公孙龙,关于同异之辩近于惠施,与《经上》派确是不同。在坚白同异之辩以外,在《经下》中与惠施、公孙龙相同的辩辞还很多,我现在逐条揭举在下边。
(《经下》)“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
(《说下》)“知:白(原误合二字为智)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智,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
这是说感官的知识不能得到真知识,而可以获得真知识的主动者在感官之外,但这主动者为谁,却没有说出。这和公孙龙的见解相近,甚至连用语亦同。公孙云:“白以目〔见,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坚白论》)。公孙是连精神作用的独立性也是否认了的,《经下》虽然没有言明,但既采取“离坚白”的论调,在论理上也应该不至于和公孙相反。
(《说下》)“火:谓火热也,非。以火之热我有,若视日。”(日原误为曰。)
“火不热”是《天下篇》辩者诡辞的一项。《淮南·诠言训》旧注:“公孙龙以白马非马,冰不寒,炭不热为论”。“炭不热”即“火不热”,可知此诡辞属于公孙龙。此《经》与《说》文均有误字,《说》文旧亦未得其读,释者所释多与原意相反,因而遂谓墨与公孙龙相反,其实是错误了。说火热,只是因为我感觉着热,假如我无感觉,则火无热可言。犹之目得日而视明,但如盲目无睹,则虽有日而无明。这种思想仍归结于感官知识之不足以认识客体,我们的感官以为热者而火的本身不必热,我们的感官以为冷者而冰的本身不必寒。冰之寒,火之热,只是感念的输入而已。
(《经下》)“有指于二而不可逃,说在以二参。”(参原作累,依孙校改。)
(《说下》)“有指:子智(知)是,有(又)智是吾所失(原作先)举,重。则子智是,而不智吾所失(同上)举也,是一。谓有智焉,有不智焉,可。若智之,则当指之(此)智告我,则我智之。兼指之,以二也。衡指之,参直(正)之也。若曰必独指吾所举,毋指(原作举)吾所不举,则者固(诸故)不能独指,所欲相(将)不传,意苦(原作若)未校(皎)。且其所智是也(耶)?所不智是也(耶)?则是智是之(犹)不智也,恶得为一,谓而(尔)有智焉,有不智焉?”
这儿所说的“指”,当然也是《指物论》的“指”,但这儿不是论指的原理而是论指的应用。文字虽然略有讹误,意思是很明了的。它是说人在发表意见或认识的时候,必须从对象的正反侧三面来加以推敲。从正面来指示出一种认识还不够,还须从反面来指示它,便是所谓“兼指”。假若再从侧面来证明,便是所谓“衡指”,“参直”。“参直”者参证也。假如不经过这样的手续,只是从正面来单独表示的时候,那这单方面的知究竟是知不是知还无从断定,因而可以说是一无所知的。这道理并不怎么深玄,公孙龙《指物论》本非全豹,是否原也包含有这些道理不得而知。
(《经下》)“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色(原作也)、逃臣、狗犬、遗者。”
(《说下》)“所:春色(原亦作也),其势(原作执)固不可指也,逃臣不智(知)其处,狗犬不智其名也,遗者巧弗能两也。”
这是说指亦有时而穷,每每有知之而不能指之的事物,即是观念难于构成,或已成观念难于表达。例如“春色”这种东西,无论是属于自然或人身的情态,都难得刻画。逃跑了的奴隶你不知道他跑到了什么地方,在古代没有照相术的时候,你也刻画不出他的相貌,尽管你自己一见就可以知道他。逃跑了的狗或犬也是一样,连名字你也不知道(狗有时有名,且自知其名,此似泛指)。遗失了的环镯之类,你就是再精巧的匠人也不能够原样再造出一个。这大约就是二十三事中的“指不至”的详细说明。
(《说下》)“狂:牛与马惟(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又)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则或非牛或羊(原作牛)而牛也可,故曰〔有不可〕。”(“有不可”三字原夺,以意补。)
这说明的意思,前半是很明了的,后半便稍微有些纠葛。牛马之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之,固然不行:因马亦有齿,牛亦有尾。但如以牛有角、马无角说之也不正确:因牛亦有无角者,如初生之犊、角尚未生,或折角之牛、角已脱落,这样则“不非牛”的犊或折角牛也成了“非牛”;而有角者不限于牛,如只以有角为牛,那么“非牛”的羊也可以成为牛了。像这样的偏举,他认为是狂举。要怎样才不算狂举,虽然没有说,大约一定要多方面的举证,所谓“兼指之”“衡指之”,才能算是正举的。
这见解也是承自公孙龙,连论式也是相同的。公孙云:“羊合牛唯(虽)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通变论》)。即“狂举”之名亦相沿于公孙,具见《通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