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经师事过曾申,也师事过子夏,自然也是在初期儒家的影响中陶冶出来的人。他曾事魏文侯与武侯,为魏守西河,出于翟璜所荐。后为王错所谗,乃逃入于楚,为楚悼王令尹仅一年,而悼王没。仇视吴起的“楚之贵戚”射杀吴起于悼王尸次。这是悼王二十一年的事。
吴起在魏的期间比较长,在楚的期间比较短。在魏所留下的德政是兵制的建设。魏惠王时公叔痤为将,与韩起战浍北,痤获胜,惠王郊迎,赏田百万,公叔痤不敢受,他曾经这样说过:“夫使士卒不崩,直而不倚,挠拣而不辟者,此吴起余教也”。那时吴起早已死了,惠王还“索吴起之后,赐之田二十万”(以上见《战国策·魏策》)。足见魏国的兵制是吴起的余教。那么魏国的兵制又是怎样的呢?
“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纵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闵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汉书·刑法志》)
由这段文字看来,可知齐的技击创始于孙膑,魏的武卒创始于吴起,秦的锐士创始于商鞅,魏的武卒又是怎样一种情形呢?《刑法志》引用了荀卿的话(案出《荀子·议兵篇》):
“魏氏之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这是一种常备兵的设置,这无疑便是所谓“吴起余教”了。他的兵书四十八篇,在《汉志》属于“兵权谋”类,可惜已经失传,现存“《吴子》六篇”乃是伪托。他的兵法自然无从得而详悉了。
《吕氏春秋·执一篇》载一故事,乃吴起与商文争相(《史记·吴起传》误作田文),吴起曾举三事自负。第一事是:“治四境之内,成训教,变习俗,使君臣有义,父子有序。”第二事是:“今日置质为臣,其主安(爰)重,今日释玺辞官,其主安(爰)轻”。第三事是:“士马成列,马与人敌,人在马前,援桴一鼓,使三军之士乐死若生”。以军事列在第三位,而以政事列在第一位,足见吴起自己也并不以兵家自甘。他在楚国的一段短暂的期间便纯粹是以政治家的姿态出现的。但他在楚国立了些什么法制,详细的情形可惜一样地无法知道了。只他所执行的一些原则,在各种文献里面略有散见。
“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明法审令,损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纵横者。”(《史记·吴起列传》)
“吴起谓荆王曰:荆所有余者地也,所不足者民也。今君王以所不足益所有余,臣不得而为也。于是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皆甚苦之。”(《吕览·贵卒》)
“吴起教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裁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韩非·和氏》)
“吴起事悼王,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必有伯主强国,不辞祸凶。”(《战国策·秦策》范睢语)
“吴起为楚悼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南收扬越,北并陈、蔡,破横散从,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同上蔡泽语)
据这些资料看来,吴起行之于楚的办法,和商鞅后来行之于秦的,差不多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吴起也应该列入于法家的。只是他在楚国行法未久而遭了暗杀,以致前功尽弃,因此他的法家履历便不及商鞅的那么显著了。
吴起的态度,是扶助楚国的公室和私门斗争,而主要的策略是在争取人民。“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自然是强迫贵人们和他们的所属去垦荒,而贵人们所遗留下的土地,大概是收归国有了。“以扶养战斗之士”,“以奉选练之士”,自然就是收回国有了的土地的用途,而这些“战斗之士”或“选练之士”应该就是由人民选拔出来的。就这样使人民得到了解放和富裕的机会,借此以和私门争取不足的人民,并诱致邻国的人民。怎样“扶养”或“奉”的情形无从知道了,只他苛于大臣封君,而惠于人民士卒,是毫无疑问的。在这儿我感觉着吴起不失为当时的一位革命的政治家,他的不幸是在悼王死得太早。假使悼王迟死,让他至少有十年或五年的执政期间,则约定俗成,他的功烈决不会亚于商鞅。战国的局势主要是秦、楚的争霸,吴起的霸业如在楚国成功,后来统一了中国的功名恐怕不必一定落在秦人的手里了。
三 商鞅
商鞅是李悝的学生,与吴起同是卫人而年辈略后。他也是在魏文、武二侯时代儒家气息十分浓厚的空气中培养出来的人物,他的思想无疑也是从儒家蜕化出来的。《史记·商君列传》,说他初见秦孝公的时候说以“帝王之道”,未能投合,继说以“霸道”,再进说以“强国之术”,而后孝公大悦,遂见任用。这些大概是事实。这也表明他虽然学过儒术,但他是更重实际的一位政治家,也很想“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的。故他不用于魏便尽可以远走高飞,入秦而谋魏;入秦乃因孝公宠臣景监而求见,可见他是怎样的不择手段。有名的欺骗公子印以败魏师的事,虽然是兵不厌诈,人各为主,但那样的出卖朋友,出卖故国,实在是可以令人惊愕的事。
但他是一位时代的宠儿,生当大变革的时代,又遇着信任专一的孝公,使他能够放手做去,收到了莫大的功名,他比起李悝、吴起来实在是更加幸运的。秦王政后来之所以能够统一中国,是由于商鞅变法的后果,甚至于我们要说秦、汉以后的中国的政治舞台是由商鞅开的幕,都是不感觉怎么夸诞的。
商鞅的“变法之令”,在《列传》中叙述得比较详细。“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纠伺)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主要是重耕战,贱工商,奖励告密,实行连坐。“奸”是什么呢?当然就是盗贼及违反法令者之类了。《韩非》书中也屡次提到商鞅变法的故事,所说的情形更为综括,但大抵和《列传》差不多。
“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奸劫弑臣》)
“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定法》)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和氏》)
只有“燔《诗》、《书》”一项为《列传》所无,不知究竟是不是事实。假如是事实,那焚书之事便不始于秦始皇了。在商鞅入秦之前,秦国可能已有“《诗》、《书》”,如《书经》中的《秦誓》是秦穆公誓师之辞,《国风》中有《秦风》,多系襄公时代的诗。传世《石鼓文》,据我所考定,也是襄公八年时的作品,而它的情调结构颇近于大小《雅》。但这些高度的文化生活只限于上层,而秦国老百姓的一般生活则是非常原始的。请看商君的自白吧:
“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
这些事是在孝公十二年。“作为冀阙,筑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可见商君也在著手于文教工作,他假如曾经“燔《诗》、《书》”,主要是在防止上层的文弱化吧。
商君主张严刑峻法,他自己是有一番理论根据的。《韩非·内储说上·七术》有下列的一节文字。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罹)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一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这“公孙鞅曰”以下的话见今《商君书·靳令篇》,但和这《靳令篇》大同小异的文字复收为《韩非》书的《饬令篇》。在这儿似乎透露出了造作《商君书》者为谁的一个线索。现存《商君书》除《境内篇》殆系当时功令,然亦残夺不全者外,其余均非商鞅所作。其作伪之最显著者当推《徕民》与《弱民》二篇。前者言及“长平之胜”,乃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破赵长平,坑降卒四十二万人之事,在商君死后八十二年。后者不仅语袭《荀子·议兵篇》,而言“秦师至,鄢郢举,……唐蔑死于垂沙”,乃楚怀王二十八年,秦昭王六年时事,也不是商君所能见到的。伪此书者,我疑就是韩非的门人,乃韩非死后留仕于秦者,揣摩商君之意而为之,文多槁瘠,意杂申、韩,故如《靳令》这篇文字,既被编为《商君书》,亦可收入《韩非》书了。
战国时法家所共同的一个倾向,是强公室而抑私门。这里是含有社会变革的意义的。从春秋中叶以来私肥于公的实际漫衍而为下克乎上的斗争。有的私门已经占了胜利而化为了公家,如韩、赵、魏、齐,有的还在演变中如秦、楚、燕,而这些旧的公家也被逼得非采取新法不可了。吴起变法于楚,商君变法于秦,都是这种意义。故商君的“坏井田,开阡陌”,在这变法过程中是更为重要的事项,它是把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改革了。
“十二年,初取小邑为三十一县(《列传》同,《秦本纪》作‘四十一县’)。令为田,开阡陌。”
“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史。”
“十四年,初为赋。”(据《史记·六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