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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央层面的治理(第3页)

他还说:“各层次的社区和社团通过喝酒的方式建立的密切联系、庄园大厅中的盛宴,以及非常重要的商人协会,可能都为同阶层的人提供了喝酒的机会。从威斯敏斯特大厅到庄园大厅或村庄啤酒馆,英国社会逐步清晰化,人们通过喝酒而彼此联系起来。”他强调在探讨英国宪政的起源时要关注这种交往。

威特雷德(Wihtred,690-725年在位)的法典是在一个贤人会议上公布的,内容主要相关于婚姻、斋戒和教会的内部管理,但也反映了一些社会治理的信息,比如第2条规定,违反教会和平的罚金,同国王的一样,是50先令,可见教会的和平与国王的和平同样重要。第16条规定,主教或国王的言辞,即使没有誓言支持,也被认为毋庸置疑。另外一些规定也很有意思,比如第25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杀死正在偷窃的人,他不必偿付罚金;第28条规定,如果一个陌生人从远方来,他远离大路,既不高喊,也不吹喇叭,他应被认为是一个贼,可以被杀死,或者交赎金。

类似于肯特的三部法典,威塞克斯国王伊尼(Ine,688-726年在位)制定的法典也为我们提供了当时许多重要的资料。法典第6条,对在上至国王下至纳税人的房屋里打斗的人,做出不同的财产处罚;即使在户外或饮酒时打斗,也要交罚金。其次,法典用大量条文惩罚偷盗和抢劫,比如第7条:如果全家知道男主人外出偷盗,那么全家成为奴隶,10岁的儿童即可被认为是同案犯。第18条、37条:如果一个人经常因偷窃被控告,最后用神判证明,或在偷窃时被抓获,他应该被砍掉手或脚。第16、21、35条:杀死一个盗贼,可以用誓言说明那个盗贼试图逃跑,而被杀者的亲属、伙伴和领主不可接着起誓言,不可索要偿命金,亲属还要发誓不以宿仇反对他。可是对于允许盗贼逃跑的人,第36条第1款规定:即使此人是郡长,也要被剥夺职位,直到国王原谅他。法典第13条第1款还划定:7人以下为“盗贼”,7-35人为“匪帮”,35人以上为“抢劫队”。所有这些规定似乎都反映出:在伊尼统治时期偷盗抢劫成风,国家必须加大对此打击的力度。

如果一个拥有土地的贵族疏忽了军役,他应支付120先令,丧失他的土地。不拥有土地的贵族应支付60先令;普通人因忽略军事服役应支付30先令的罚金。

(Ine,51)

肯特的三部法典中没有出现军役的条款,这似乎反映出威塞克斯的军役制度已经更加完备,而且更加重要。

阿尔弗雷德大王的法典强调避免暴力,比如:

一个人若知道他的对手居住在家,在向他索要正义之前,不应诉诸暴力。

如果他有足够的力量包围他的对手,把他围困在房屋内,他应使他在那里停留7天,如果他的对手愿意呆在他的住房里,他不应与他作战。如果7天后,他愿意屈服并交出武器,他可不伤害地控制他30天,将他的状况向他的亲属和朋友发送正式的通知。

然而,如果他逃到教堂,如我们上面已宣布的,教堂的特权应得到尊重。

然而,如果他没足够的力量在房中围困他的对手,他应骑马到郡长那里寻求帮助。如果郡长不愿帮助他,在诉诸暴力之前,他应骑马到国王那里。(Alfred,42,42。1-3。)

关于教堂的特权《阿尔弗雷德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我们授予每一个由主教祝圣的教堂有庇护权:如果一个被敌人追击的人,步行或骑马到达教堂,如果尽管饥饿他仍能活着,那么7天之内他不应被拖出,除非他自己出来战斗。然而,如果任何人确实试图把他拖出,那是因为他侵犯国王的保护而丧失应得的金额,侵犯教堂的庇护而丧失罚金,——如果在这样的地方他抓住一个以上的人,他应丧失更大的金额。

(Alfred,5。)

《伊尼法典》中关于教堂庇护权的规定是这样的:

如果任何可能遭受死刑的人,他逃到教堂里,他的生命应被赦免,他应支付赔偿,如同法律决定命令他的。

如果任何可能遭受鞭打的人,自己逃到教堂里,他应免于鞭笞。

(Ine,5,5。1。)

比较两部法典关于教堂庇护权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伊尼法典》中的教堂庇护权主要针对可能遭受死刑的人、或可能遭受鞭打的人,他们逃到教堂,可以保住生命或免于鞭笞。《阿尔弗雷德法典》主要针对遭受敌人追击的人,如果他们逃入教堂,任何人不能闯进教堂把他们拖出,违者处以罚金。如果逃到教堂的人自己愿意屈服,向追击他的人交出武器,那么他的敌人可以控制他30天,向他的亲属正式通告他的处境。这样规定是为了将暴力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国王的保护(king'smund)是盎格鲁-撒克逊晚期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埃德蒙第二法典》第6条,对违反国王保护和袭击别人房屋的处罚是丧失所有财产,其生命由国王定夺。《克努特第二法典》将侵犯国王的保护和袭击别人的房屋,规定为支付5镑的赔偿,虽然处罚减轻了,仍表明对这两种犯罪的重视。该法典还把侵犯国王的保护扩大到侵犯大主教或王室成员的保护,及侵犯教区主教或郡长的保护,其支付的赔偿分别是3镑和2镑。

当权者必须停止家族仇杀。首先,按照公共法律,凶手应向他的辩护人交保证金,辩护人交给被害人的亲属,凶手应向亲属作出赔偿。

之后,被害人的亲属向凶手的辩护人交保证金,凶手可以在安全的行为下接近(被害人的亲属),承诺支付偿命金。

……

当做完这些时,国王的“保护”应被建立。

可见,国王的保护是一种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有权势者之间的家族仇杀,由凶手的辩护人做中介,在双方都提供保证金之后,国王的保护得以建立,凶手于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支付偿命金,从而避免家族仇杀的进一步扩大。在国王的保护中,国王本人并不在场也不直接干预,但国王通过立法确定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与国王的保护相比,国王的和平(king'speace)更有意义。《埃塞尔雷德第三法典》第1条规定:“国王的和平应继续保持,按照在他祖先时代以最高的标准被遵守,因此破坏他亲自建立的和平不能通过支付赔偿而得以赎罪。”该法典还将国王的和平向下延伸,如破坏五堡法庭的和平需赔偿1200银币,破坏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和平赔偿600银币和100银币,破坏啤酒馆的和平,如果有人被杀需赔偿6个半马克,无人被杀赔偿12欧尔(ore)。

与国王的和平相连的是目无法纪。《克努特第二法典》第38条规定:“目无法纪在任何时候都不许可,然而在神圣的季节和神圣的地点,必须采取特别的注意避免它。”该法典对目无法纪制定了罚金,一个人的等级越高,因目无法纪而受到的处罚越严厉。国王的和平还扩展到对前往集会和离开集会途中的保护,《克努特第二法典》第82条规定:“我的愿望是每个人在前往集会和离开集会时应有权被保护,除非他是一个臭名昭著的盗贼。”有中国学者指出,国王的和平是不断延展的,“在保护的地域上,先前‘王之和平’仅局限于王宫与王的行宫等少数地方,这时扩大到教堂、圣地、公共会场或法庭,以及往返会场或法庭的道路上”。

除了“国王的保护”及“国王的和平”这样一些抽象的概念,国王还会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保证其意志被贯彻。首先,国王会派人出席贤人会议,或派人将自己的意见通告贤人会议的参与者。《埃塞尔斯坦第六法典》第10条反映:内府成员埃尔夫赫亚·斯泰布(ElfeahStybb)和布里特诺思(Brihtnoth),应国王的要求,出席在桑德斯菲尔德(Thundersfield)举行的贤人会议;在那次会议上,所有成员都承诺:每一个郡的郡长都须从自己的郡得到保证,保证遵守国王及其顾问们通过的法令。其次,国王会运用行政手段,使法律的副本广为传布,如《埃德加第四法典》第15条提到:法律的副本被大量制作,由埃尔夫希尔郡长、埃塞尔温郡长向各个地方发送,使穷人和富人都知晓。第三,国王还会动用武力保证法律的执行,《1020年克努特的公告》第9条命令索凯尔伯爵将作恶者缉拿归案,第10条则说明,如果索凯尔力量不足,则可以联合他自己和国王的力量,将罪犯从国内驱逐或制伏。最后,用罚金做手段,维护社会稳定,比如《埃塞尔雷德第一法典》第1条第14款规定:任何以特许状的形式持有土地的人,如果他们犯罪,应向国王交纳罚金;《克努特第二法典》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在威塞克斯和麦西亚,侵犯国王的保护、袭击他人的房屋以及忽视军事服役,要向国王交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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