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狩四年,卜式又捐钱二十万,以助国家徙民实边的费用。因此,武帝就拜卜式为中郎,赐爵左庶长,赐田十顷,布告天下,使天下民众都知道这件事情。哪知此后百姓还是没有人捐献财产帮助国家,而且还隐匿财产,逃缴财产税。根据此情形,武帝就想通过告缗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元狩六年(前117)冬天,武帝开始令杨可告缗,而右内史义纵认为是扰民之举,于是令其部下捕杨可的使者,武帝大怒,遂判处义纵死刑。
于是,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等官吏分赴郡国各地治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这次告缗,打击的不仅仅是商贾,非商贾的一些富豪也被打击而家产被没收。
汉武帝对这次告缗所得的财物,作了如下的处理:所得到的缗钱分给各官府;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耕垦郡县所没入官府的田地;没入的奴婢,分到各苑养狗马禽兽,或分给各官府。
元鼎五年(前112),武帝在新秦中地“除告缗”;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管天下盐铁、推行均输、在京师立平准,国家财政方面有了新的来源,所以“不复告缗”。
汉武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通过剥夺商人等的财富,确实得到了大量的财物、土地,奴婢等。但告缗所起的破坏、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严重的。
告缗令的消极作用是巨大的,如果民众只想吃喝玩乐,社会还能有什么前途。好在告缗令推行了四年,到元封元年(前110)就停止执行了,也算是一种幸运。
汉代的卖爵、卖官、赎罪等措施武帝以前就实行过。武帝只是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推行这些措施,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汉初卖爵、赎罪制的演变。卖爵赎罪的制度,始于汉初,惠帝元年(前194)规定:“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注引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这项制度一举两得:对罪人来说可通过出钱赎罪,一级二千,出六万,买爵三十级免死罪,获解脱;对国家来说这除了是一种德政外,还可得到一笔收入,以解决当时的财政困难。
文景时卖爵赎罪制度又有发展,“募天下人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文帝接受了晁错的建议,规定:“令民人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第二等爵),稍增至四千
石为五大夫(第九等爵),万二千石为大庶长(第十八等爵),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景帝时,“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价)以招民,及徒复作(一年刑),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
文景时期卖爵比惠帝时的发展变化有以下几点:一是惠帝时卖爵以钱计,文帝时则以粟计。二是惠帝时卖爵级别共三十级,一级二千;文帝时期是按二十等爵制卖爵,从二等爵上造与九等爵五大夫,相差七级,每级平均差价级为四百八十四石余。从五大夫至十八等爵差九级,平均每级差价为八百八十八石多。可知文帝时卖爵是卖的级越高,差价也就越大。三是惠帝时仅能卖爵赎罪,文帝时发展为卖爵不仅可以赎罪,还可以免除摇役。四是景帝时除“复修卖爵令”,减其价外,还特别提到一年刑的称复作或罚作的刑徒可通过“输粟县官”除罪。这一点与惠帝、文帝时的卖爵赎罪也有差别。
武帝时的卖爵、卖官、赎罪。汉武帝时期随着内外兴作的增多,国家财政时常出现困难,而卖爵、卖官与赎罪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财政困难的应急措施而被采用
元朔二年(前127),遣卫青等率数万骑击匈奴取河南地,又徙民十余万人筑朔方城等导致“费数十百巨万,府库并虚”,"乃募民能人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俸禄),及人羊为郎,始于此”。
元朔五年(前124),大将军卫青率六将军与十余万军队击右贤王。元朔六年(前123)大将军又率六将军击胡,府库耗竭。为解决财政困难,武帝令有关机构商议“令民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商议的结果,奏请置武功爵及其有关的买卖、减罪、补吏、封官的办法。
有关内容有以下几点:
其一,武功爵共十一级,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回执戎、十级曰左庶长、十一级口军卫。
其二,买武功爵时起初一级为十七万,以上每增一级加二万,买十一级,共计三十七万。
其三,买到武功爵第五级官首的,可以优先补吏;武功爵的第七级千夫相当于二十等爵的第九等爵五大夫,如果有罪可以减二等;武功爵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显示军功,所以军功大的可以越等授爵,大的封侯或授卿、大夫,小的可以为郎、吏。这些规定曾付诸实施,如楼船将军杨仆就曾以武功爵的第七等千夫而为吏。
元鼎二年(前115),“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以往是让民买爵、买官、赎罪,这次则是吏“入谷补官”,值得注意。
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不合缗”。
天汉四年(前97)秋,“冷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太始二年(前95)秋,“募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从惠帝、文帝时的令民出钱、出粟,到武帝时的入奴婢,入羊可以买爵、买官、赎罪;又从令民、募民这样做,发展而为令吏也这样做。
这说明从惠帝、文帝、景帝到武帝时卖爵、卖官、赎罪制总的趋势是在发展和扩大之中。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制度有像近现代发行公债的制度。这应该说是有道理的。从国家有了财政困难要私人拿出钱帮助国家解决困难这一点二者是相同的。
但区别在于近现代国家发行公债到期还本付息,汉代买爵到一定级别可以免除徭役似乎与还本付息有点相似,但总的看来汉代是以爵位、官位、减罪来抵消私人出的钱、粟、奴婢、羊,这与近现代发行公债就显著不同。
有的富人买到爵位、官位后得到了相应的特权,又利用这种特权去加倍搜刮钱财、勒索民众,这就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武帝的卖爵、卖官、赎罪制度也可以说是饮鸩止渴。
以上是武帝在经济改革上的措施,除此,武帝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例如,在通西南夷的过程中,曾“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於都内(国都长安内)”,此法与宋代的折中法、明代的开中法颇有相似之处。
再如,武帝为增加财政收入曾改革口赋制度,原来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武帝改为三岁起征;又口赋原规定人二十钱,武帝令加三钱,以供“车骑马”。
武帝所推行的经济改革,在损害了富商大贾利益的同时,而且也常常损害了一般民众的利益。对这些措施的评价自古以来就有正、反两种不同的意见。
武帝在世时,卜式就对经济改革的一些措施持否定态度,而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则对这些措施持全面否定的态度。问题不在于这些措施在当时有没有消极作用,而在于它有没有起积极的进步作用。
武帝推行这些经济改革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当时面临的财政困难,而这些措施推行的结果成功地解决了这种困难。
这些措施的推行还大大加强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经济力量,而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在当时正起着进步作用。如果从具体历史条件出发,可以看出武帝推行的经济改革措施虽然有种种弊端,但在历史上确实起了积极的进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