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由七名村长汇总,其中三人承认只抄了粮店账。第二份出自义兵私讯,执笔者与名单上五户有地界纠纷。第三份没有原始呈报人,只在转送时由强硬派添上“必斩”。
重复姓名由此失去“三方都指认”的假重量。
一名被列三次的老人实际只因替日军修过一辆车。修车是否受迫、车辆用于何处仍须查,三次抄名不能变成三件独立行为。
另一名只出现一次的火队长,却有命令、目击和火场物证相互支撑。名单出现次数与证据强弱没有固定关系。
郑成功让三份名单继续封存,任何后续补写必须另页署名,不能在原件上悄悄加人。
名单真有部分首犯,也夹着重名、死人和私仇。抄录对照显示,一份在送出前新添了九人,墨色未干;另一份把一名豪强的地界对手全家列入。
郑成功当庭封存名单,不准作为定罪依据。
朴成烈的部下猛地站起。
“名单里有烧仓的凶手!你不用,就是包庇!”
“名单可以提供线索。”郑成功道,“谁烧仓,用火点、命令、目击和本人行为来锁。不是谁把名字写在必斩二字下面,谁就该死。”
义兵强硬派从支持公审,转而指责大夏偏护敌人。
烧仓主案随即开审。
火场找到的油罐有特定商号记号,撤退命令写明南仓点火,两个小队长分别签收。居民目击其中一人指挥泼油,日军传令兵也承认送过命令。
被告辩称命令来自上级,拒绝便会被处死。
审判官追问,他是否有拒令空间,是否只传命,还是主动选择火点。另一份口供显示,他在原定两仓之外又下令点燃一座民居,只为制造混乱。
命令责任与超出命令的行为都被写清。
实施者中,一人只搬油,不曾点火;一人亲手点燃仓门,并阻止居民救火;第三人在火起后放走两名被困儿童。三人的行为不能被一张小队名册压成一层。
只搬油者的辩护人提出,他若拒绝也会被杀。
同队却有一人称,搬运时没有武装看守,曾有人借口扭伤离开。拒令并非完全不可能,但代价和风险仍需考虑。审判席没有用“可以逃”轻易否认军队强制,也没有因军令存在便免除所有判断。
放走儿童者仍参与过前段搬运。
救人行为作为减轻因素,却不把他写成从未协助。被救儿童的家属也被告知,作证感谢不等于必须替他请求无罪。
亲手点火并阻止救援者则无法用军令解释阻挡居民。那是命令之外仍主动扩大后果的行为。
屠村案的证据更重。
三处尸坑、失踪名册、幸存者陈述和一张清村命令互相接上。主令者质疑翻译,审判席便把原文、第一译、第二译同时展示,让他逐句指出差异。
尸坑人数没有被一次写死。
最初报告四十八人,复核发现两份失踪名册有重名,现场又有三具无法确认身份的遗骸。审判席公开更正为已确认四十四人、身份未明三人、另有失踪待查。
数字变少没有减轻已经确认的杀害,数字未明也不能为了整齐被硬填进死亡。
一名幸存者先前说看见主令者在场,第二次却只说听见其名字。辩护人据此攻击全部证言。审判席把亲眼与转述拆开,去掉她不能确认的在场部分,仍保留她亲历的搜捕和枪声。
证言被纠正,不等于整案崩塌;也不能因整案证据多便保留一处不实。
他无法否认自己的签押,只争辩村中藏有义兵。
审判官要求出示抓获武器和战斗记录。所得只有七支枪,却有四十多名妇孺死亡。即使村中有人持枪,也不能替针对未参战者的杀害生成理由。
台下的报复喊声越来越高。
几名没有暴力证据、又有被迫材料的普通足轻被转入复核安置。受害者家属当场质问,为什么敌兵还能活。
“克制是不是纵容?”一名老妇问。
郑成功沉默片刻。
“若有新证据,复核可以重开。今日没有证据证明他杀人,不能拿别人的罪补到他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