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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页)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

3。6。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5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3。6。6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6。7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8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七节债券回购交易

3。7。1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3。7。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7。3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转托管

4。1。1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席位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4。3。4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本所决定。

4。3。5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6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4。3。7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4。4。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I÷(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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