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帝时所发行的四铢钱,其文半两。所以,这次武帝的“行半两钱”(一两为二十四铢),实际是恢复文帝时四铢钱。这次改革由于盗铸的缘故又没有成功,盗铸的办法是铸重量轻的钱或磨取四铢铢钱的铜屑再用而铸新钱,这样就发生了“钱益轻薄而物贵”,“远方用币烦费不省”,故此,不能不进行新的币制改革。
元狩四年(前119)第三次改革:元狩四年,在卫青、霍去病分道北击匈奴,又迁关东贫民于关以西七十余万口之时,财政严重困难,汉武帝进行了第三次币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内容有:
发行新币“白金三品”:是以银与锡白色合金铸造的三种货币:一种是龙文币,重八两,圆形,名“白选”,值三千钱;第二种是马文币,重六两,方形,值五百钱;第三种是龟文币,重四两,狭长形,值三百钱。这些货币都大大超过了它的实际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盗铸白金币,可获厚利。所以发生了《史记·平准书》所说的“盗铸请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
《史记·酷吏列传》也说,当时“民为奸,京师尤甚”。发行“白金三品”的目的本来是为“造币以赡用,而摧浮**并兼之徒”。
在“吏民”如此“盗铸”的情况下,这一目的自然无法达到。后来政府稍为降低了白金币的作价,民众并不重视、使用,政府以法令强制无用。过一年后,至元鼎二年(前115)终于废除了。
发行白鹿皮币:以一尺见方的白鹿皮做皮币,价值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见天子聘享献礼时,要用皮币垫着所献的币才能行通。
造了皮币后,武帝与张汤问大农颜异,异回答说:“现在王侯朝贺用的是苍壁,价值数千,而垫着它的皮币反而要四十万,壁是主要礼物,皮币是陪衬,这不是本末不相称吗?”颜异后因此被张汤判处死刑。因皮币价格之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后来亦被废除。
“销半两钱(四铢钱),更铸三铢钱,文重其文”。这时要销熔半两(四铢钱),更铸三铢钱,是因四铢钱已被磨损减重,近于三铢,所以不如更铸三铢,以求一律。
至于钱上所刻铸“半两”二字已失其意义。更铸的三铢钱,就把三铢二字也刻铸在钱上面,名实相符,重如其文。更铸三铢钱的另一目的是为了让它和标价高的白金币共同流通,彼此相补。
三铢钱还是出了问题,问题出在盗铸者为三铢钱减重,或盗铸时杂以铅锡,或销熔旧“四铢钱”铸比三铢钱轻的三铢钱。
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的三铢钱维持不下去了。有关机构陈言“三铢钱轻,易奸诈”,需要进一步改革币制。
元狩五年(前118)第四次改革。元狩五年,"乃更请诸郡国铸五铢钱,周郭其下,令不可磨取”。其特点是铸钱技术有了显著改进,就是以往铸钱只一面有文,背面无文,可磨取无文的背面铜屑铸钱。
这次规定背面再加铸一道边,使人无法磨取铜屑,再熔铸新币。这是防止盗铸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措施。虽然如此,但因这次铸钱是令各郡国铸,郡国官吏多铸奸钱,钱轻,所以又出了问题。
从造白金币和五铢钱以后五年中,赦免官吏和民人因盗铸金钱被判处死刑的几十万人;那些没有被发觉因争利互相攻杀的无法计算;因自首而被赦免的又有百余万人。
然而,自首的人还不到盗铸金、钱人数的一半;天下有许多人都在盗铸金、钱。犯法的人太多了,官吏无法尽诛,于是派遣博士褚大、徐偃等人分路巡行郡国,检举、弹劾郡国守。相中兼并土地的非法谋利之徒。
元鼎元年(前116),武帝进行了第五次币制改革。《史记·平准书》云:“郡国多奸铸钱,钱多轻。”
在这种情况下,公卿请下令,“京城铸造钟官所铸的‘赤侧(边)钱’,一个‘赤侧(边)钱’等于五个旧铜钱,交纳赋税和官用的非用‘赤侧钱’不行”。赤侧钱发行后,白金币价格减贱,过了一年多,白金币废不行。
过了两年,“赤侧钱”贬值,想了种种办法使用,还是不便,就被废除了。
元鼎四年(前113)第六次改革,这次在废“赤侧钱”的同时“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所前铸钱皆废销之,输其铜三官”。武帝在元鼎二年,年初置水衡都尉,掌上林苑,其属官有均输、钟官、辨铜三令。
武帝在这次币制改革时主要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完全禁止地方郡、国铸钱,专令上林苑三官铸钱,三官一般认为就是均输、钟官、辨铜三令。这说明铸币权完全收归了中央或皇帝。二是下今天下非三官钱不能流通,地方郡国以前所铸货币全部作废销熔,其铜转归上林三官。这样,国家就完全控制了货币的铸造权。
由于上林三官铸的五铢钱成色好、分量足,又难以磨取铜屑,私人盗铸这种钱不合算,基本上制止了盗铸现象。
汉武帝时期多次对币制改革,最后解决了汉初币制遗留下来的两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发行成色好、重量适中、难以盗铸的五铢钱,稳定了币制。后来汉代沿用五铢钱,历魏晋南北朝仍在不断地铸造和使用五铢钱。
国家垄断铸币权是需要的,一直到近现代各国都垄断着制造、发行货币的权力。武帝在当时实行了这一点是个了不起的成就,它有利于解决政府的财政危机和稳定国家的经济生活。
可以看出,武帝时期的币制改革最后取得了成功,在中国货币史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