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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国立太学(第2页)

地方办的学校以景帝后期文翁在蜀郡办学最早。武帝时,令郡国“皆立学校官(校舍)”,地方办的学校在全国才普及起来。

汉武帝即位后,通过诸如《举贤良对策》活动、置五经博士、兴办太学和使地方学校得到普及等,促进了教育与儒学的发展及使儒生加入国家官吏集团。《汉书·儒林传》赞曰:“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为博士置弟子),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迄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浸(渐)盛,支叶蕃(多)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兴办学校之举不但为当时培养了大量儒生充任了各级政府官吏,而且这种现象以后维持了两千多年,对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影响。

汉武帝要改革,要前进,就需要通过法治清除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此外,“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重要方法,想把国家治理好是不能不用的。这就是汉武帝重法治的原因。

周代重德治,对旧贵族的利益和特权是很维护的,所以《礼记·曲礼上》中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有的学者指出,周代的礼,也包含着法。春秋战国随着法家的出现提出了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用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二是公正执法,要求“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辨》)。

这就要求以法治国,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也称这一学说为“刑名之术”。他认为,具体的法令条文叫名,依据法令条文进行赏罚叫刑。名是刑的根据,刑应合乎名。这就叫“刑名之术”。由于中国的法治思想是先秦法家提出的,所以探讨汉武帝的法治思想离不开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汉武帝继承了先秦和汉初执法公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法治思想,以法治国,是突出的。武帝妹妹隆虑公主之子昭平君,又是武帝女儿夷安公主的丈夫,犯法当死,隆虑公主临死前,以金千斤、钱千万为其赎罪。

按汉朝的法律是可以以钱赎罪的,所以武帝批准了。隆虑公主死后,昭平君又犯法当死,因为是公主之子,廷尉不敢做主处决他,又请示武帝决处其罪。

武帝“为之垂涕叹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因弟(妹)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尽悲。朔前上寿,曰:‘臣闻圣王为政,赏不避仇仇,诛不择骨肉。’《书》曰:‘不偏不党,王道****。’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难也。陛下行之,是四海之内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汉武帝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可以说继承了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武帝执法严明,如方士栾大,在乐成侯丁义的推荐下来到了武帝身边,靠诈骗博得了武帝的信任。武帝赏给他大量财富,并封其五利将军、天道将军、乐通侯等官、爵,授其六颗金印,还把自己的女儿、卫皇后生的长女嫁给了他。

但后来武帝发现了他的诈骗活动后,坚决处死了他,并对推荐他的乐成侯丁义也判处弃市。

王船山就此事说:“乐成侯丁义荐栾大,大诈穷而义弃市。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小惩而大诫,小人之福也,惩一人而天下诫,国家之福也。义既诛,大臣弗敢荐方士者,畏诛而自不尝试也。义诛,而方士公孙卿之宠不复如以前的方士文成、五利之显赫。其后求仙之志亦息矣,无有从谀(奉承)之人也。故刑赏明而巧言谀媚之人收敛。武帝**侈无度而终不亡,赖此也夫!"王船山称赞汉武帝的严明执法起到了除奸、防奸的作用,甚而说武帝最后没有亡国,就依赖于他的执法严明。

从上述两个例子来看,武帝不分亲疏贵贱、公正执法,确实得到了先秦法治思想的真传,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汉武帝的法治思想是吸收先秦法家思想而形成的。

汉武帝重法治也是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武帝即位不久外事四夷、内事兴作,尤其是对匈奴的战争势必激化各方面的矛盾,为此就需要增订法律,严明赏罚,以推动事业前进。《汉书·刑法志》说:“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在这种情况下,元光五年(前130)七月,武帝任命张汤、赵禹定律令。这次条定的律令特点是:

法令文深、严酷:《汉书·张汤传》说“张汤与赵禹共定律令,务在文深”。《汉书·刑法志》说:“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出所谓律令文深、严酷。法令条文繁多、严密。《汉书·刑法志》说武帝时法网渐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上述记载说明,汉朝的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其中律、令是两种最基本的形式。

律,是皇帝令制定的一种稳定的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判定犯罪性质、名称、轻重的准绳。汉武帝时,据《晋书·刑法志》说张汤做宫廷警卫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共计三十三篇。

上述高帝、武帝共作律六十篇,武帝时制定三十三篇,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五。上引《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九十五章”,统称汉律,后亡逸。后世所说汉律,就是指上述这些篇章。

令,就是皇帝的诏令。《汉书·宣帝纪》注引文颖说“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科,按犯罪性质分类进行处罚的条律称科或科条。《释名·释典艺》云:“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后汉书·梁统传》载:“武帝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

比,是以旧的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遇有案子与其比较进行判定,所以称为“决事比”。

法律条文的明显增加,使“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武帝就是“霸王道杂之”的开创者和实践者,尊儒且重法,任用儒法兼用的公孙弘和从狱吏中提拔起来的张汤、杜周等执法大臣,用严刑峻法打击诸侯王叛乱、豪强、商人、农民起义。因此说以法治国是汉武帝治国的重要办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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