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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恶性强拆问题(第1页)

第三章恶性强拆问题

问题综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实施的同时,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近些年,“征地拆迁”这几个字眼频频出现在人们的眼前,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关于拆迁所造成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部门主导下的拆迁可能蕴藏了以权谋私的机会,另一方面则是拆迁过程的信息不透明为其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掩护。当前拆迁工作中,拆迁信息诸如评估方案、补偿标准、补偿对象等等都相对封闭,补偿标准也不统一,为权力的暗箱操作、牟取私利创造了条件,同时,信息不对称下的拆迁决策,也容易增加民众的不信任感。

当前,我国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层次效力各不相同,形成庞杂的体系。这种分散性立法不仅造成不同法规制度间缺乏良好的衔接,甚至相互矛盾,而且还会出现漏洞,致使一些事项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和执行依据,不仅导致拆迁中矛盾频发,还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机会,也为依法处理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增加了一定障碍。

2010年,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拆迁条例是根据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等情况,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在2010年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又于年底再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了表现出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认真和慎重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对新拆迁条例的强烈抵制。而拆迁又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社会和谐。尽快颁布新的拆迁条例,已成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期待。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比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而新条例体现了由单向的管理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一、“十二五”期间,还会不会强制拆迁?

近年来,在国家城市化进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很多时候拆迁都是开发商说了算,很多业主基本上都没有什么发言权,处于被动地位,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在为了赶工程进度,在没有跟业主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采用武力或者恐吓、胁迫、威胁的手段迫使业主在拆迁同意书上签字。许多地方强拆事件所引发的社会冲突急剧恶劣。拆迁,成了“民生之痛”。

二、“十二五”期间,征收房屋是先补偿还是先搬迁?

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新条例在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十二五”期间,拆迁的补偿标准提高了吗?

补偿标准是引发拆迁矛盾的一个根本原因。拆迁过程中之所以发生冲突,往往是双方在补偿事宜上不能达成一致,尤其是征收方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给被征收方补偿到位,这才导致“钉子户”,甚至冲突升级,最终引发自焚等悲剧。

四、新条例对公共利益有界定吗?

什么样的房屋要拆迁,过去拆迁管理条例只有一句“国家建设需要”,只此一条,政府就可以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就得乖乖地服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

五、旧条例中与物权法的冲突解决了吗?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物权的征收程序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由于当时的法律理念的限制,在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程序上均存在不足。而我国又面临城市改造高峰,城市改造拆迁不断的进行,而大量的拆迁纠纷不断涌现,各地不时出现所谓钉子户,拆迁的上访也日益增多。由于《拆迁条例》的局限性,其与2007年的《物权法》多方面存在冲突。具体表现在: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 2。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 3.关于补偿和安置规则4.完善被征收人的救济程序。

专家评说

一、“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在立法上迈了一大步

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而搬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联动,也需要被拆迁人配合,这也是新条例的一个特色。制度的前进受到现实情况的制约,很难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进。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

叶檀(财经评论家、央视财经频道特约评论员):新拆迁条例面临地方政府严峻挑战。新条例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突出了法律的最终救济作用。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法律的尊重体现了对法制进程的追求,如果法律成为任权贵揉捏的橡皮泥,那么对法律的尊重将会成为对遮羞布的尊重,公众很难对法律底线拥有信心。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由行政强制拆迁变为司法强制拆迁,这个变化第一就是保证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毕竟是一个第三方的司法机关在审查、判断这个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第二,使得行政机关特别是政府的征收部门从强拆中解脱出来,因为征收部门、补偿部门如果直接介入强制拆迁,难免会发生自己做案自己犯法的这种情形,使得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也可能引发在强拆过程中的很多纠纷。所以这是一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方案。

二、强化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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