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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官渡斗法(第3页)

第三个案例:田丰之死。

田丰也是袁绍手下一名非常重要的谋士,而且论智力水准,还在许攸之上。但是这次官渡之战,袁绍却没有把田丰带到军中来,而是在开战之前就将他关进了大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官渡开战之前,田丰曾经劝说袁绍:“主公,这一仗现在不能打,条件还不成熟。虽然从物资储备来讲,我军比曹操要富强得多,但是我们现在还存在着一些致命的缺点,内部不够稳固。如果现在贸然发动战争,很有可能会被曹操打败,所以眼前这仗还不能打,应该从长计议。”

袁绍一听,火冒三丈:这仗还没打呢,你就跟我这儿兜头泼冷水,说这些丧气话,动摇我的军心!袁绍一怒之下,下令把田丰关进大牢,并且吩咐:“这种不吉利的家伙不要带在军中,等我回来再收拾他!”所以官渡前线打得热火朝天之际,田丰一直坐在后方的大牢之中。

现在,官渡之战果然如田丰所料,袁绍被曹操打得惨败而归。看守监狱的狱卒获知前线战报,第一时间来给田丰道喜。他说:“田先生,可喜可贺啊!袁大人在前线,果然被曹操打败了。他现在一定非常欣赏你的先见之明,回来以后肯定要放你出来,重用你!”

田丰一听,心知自己的死期已到,苦笑着说:“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袁绍这个人,表面宽和大度,其实内心狭隘猜忌。如果他打了胜仗回来,一高兴,说不定奚落我两句,就把我给放了。如今他打了败仗回来,脸上挂不住,肯定没脸来见我,要把我给杀了。我命休矣!”

事实再一次如田丰所料。袁绍回来以后,第一件事就是派人到牢房之中,杀死了田丰。

再看曹操。曹操赢了官渡之战,清理战利品的时候,从袁绍的大营之中发现了一大包书信。这些书信无一例外,都是曹操的手下写给袁绍的通敌之信。

原来,官渡之战期间,胜负难料。当时曹操过于弱小,袁绍太强大了。所以曹操的很多手下感到非常的悲观、绝望,觉得这仗根本不可能赢,就事先给自己找后路,纷纷给袁绍写信,在袁军之中预约一个位置。

世事难料,曹操赢了。这个时候,司法官就拿着这一大包书信请示曹操:“主公,咱们现在既然缴获了这堆书信,那就应该一封一封地拆开,查看落款,核对笔迹,看看到底是哪些人里通袁绍,是我军的内奸。在下请求把这些内奸全都抓出来,绳之以法。”曹操摆摆手,笑道:“当绍之强,孤犹不能自保,而况众人乎?”官渡之战的时候,确实是袁军太强,我军太弱。连我自己都觉得悲观,都觉得不可能打赢,我都恨不得干脆去投降袁绍算了,何况其他人呢?不必苛责。于是下令,把所有的书信一把火给烧了,既往不咎。

这两件事情一对比,可以发现:曹操的部下里通袁绍犯了罪,曹操却大度地宽恕,陈年往事一笔勾销;而袁绍仅仅为了自己的面子,杀死了有功无过的田丰。所以官渡之战以后,袁绍一蹶不振,曹操乘胜追击,消灭了袁绍的残余势力,最后统一了北方。一胜一败,绝非偶然。

官渡之战结束了,问题也就出来了,考验脑子的时候到了。

关羽叛逃,本是死罪,却被曹操轻易放过;部下通敌,本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也得到了曹操的宽恕。而袁绍对贪污腐败的许攸和动摇军心的田丰,依法处置,却招致了失败。为什么随心所欲、以“人治”代替“法治”的曹操,却能战胜依法办事的袁绍?曹操战胜袁绍的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玄机呢?

玩转法律的玄机

现在,就来总结一下上面的几个案例。

关羽犯了叛逃罪,按照法律应该处罚,曹操的部下暗通袁绍,按照法律也应该处罚,结果曹操都没有追究;许攸犯了贪污罪,袁绍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田丰扰乱军心,袁绍把他关进大牢,说好了打完仗回来处罚,战后说到做到处死了田丰。

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袁绍按照法律办事,结果输了;曹操把法律抛在一边,用“人治”取代“法治”,结果赢了。这个现象,该怎么解释呢?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从来都不认为严格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也就是说,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法治”文化;同时,也从来不提倡完全把法律抛在一边,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也就是说,同样没有西方意义上一人之治的“人治”。法有法的好处,可以保证整齐划一的社会基本秩序;人也有人的好处,可以灵活变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关键问题不在于到底是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而在于怎么调整“法”和“人”两者的比例,在制度上寻求“法”与“人”两大资源有效结合。

《晋书·刑法志》记载,当时人们认为可以建立一个三层次的解决机制。

第一层次:主者守文。

司法官员必须严格守法,没有通融的余地。比如关羽叛逃事件,关羽要去投靠刘备,途径之处,五关六将必须要查他有没有通行证。关羽如果拿不出来,守关将领就必须拦截他;关羽硬闯,守关将领就必须杀死他。这是守关将领的基本职责。守关将领没有资格学曹操,说:“这是天下义士,放了他吧。”如果司法官员都不按照法律来,任心裁判,用道德替代法律,社会就要乱套。这叫“主者守文,死生以之”。文,就是法律条款。司法官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条款,既不能够胡乱解释,也不能够抛开法律,而要用生命去捍卫法律的尊严。

第二层次:大臣释滞。

滞,是指疑难案件。有的时候碰到一些疑难案件,基层的司法官员觉得很难处理;有的时候,法律空白,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时候,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如果在具体的个案之中严格执行法律,反而会出现不合情理的结果,为社会舆论所不容。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司法官员无权自由裁量,无权解释法律,而应该将案件上报中央,交到君主手中。君主当然没有能力裁决复杂的法律案件。中国古代儒家理想的君主,应当是一个法盲,不具备明察的性格与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样的君主,只能任用贤臣。君主召开一个会议,召集大臣研究讨论这起案件如何判决。与会人员,一般包括级别较高的大臣、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司法官员、著名的法学专家(律学家)、知名的学者(经学家)等等。由这群大臣进行法理层面的探讨。这些大臣研究讨论之时,可以以法律为依据,也可以以判例、儒家经典、法理为依据。这就从彻底的“法治”,走向一个“法”和“人”相结合的制度了。

第三层次:人主权断。

经过了前面两个层次,还有一些非常特殊的问题,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必须由君主权衡利弊,进行最后的裁断。

“人主权断”的“权”,不是权力的意思。在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之中,最高价值是“道”。但“道”是无形的、变动不居的,具体到法律而言,就是个案个裁,本质而言是反法律的。所以“道”在绝大多数历史时期,无法直接用以治国。中国古人就将“道”的一般表现形态,也就是常态,归纳出来,用以治国。这个常态,就叫“经”。经,是“经常”的意思。比如不能闯红灯,就是“经”。但有的时候,严格恪守“经”,非但无法实现“道”,反而是对“道”的一种背离,那就需要“权”出场了。“权”的本义,是砝码、秤砣,可以精确地衡量出一个具体事物的重量,这就叫“权衡”。“权”的引申义,古人的定义是“反常而合于道”,虽然不符合常态,但反而符合了道的内在精神,这就叫“权”。“经”是“道”的常态,“权”是“道”的变态。

比如关羽叛逃事件,如果严格遵守法律,那就要把关羽给杀了,这是“经”。但这样操作,虽然在个案中遵守了法律,却以一个判例的形式,在全社会否定了忠义的精神,背离了“道”,未免得不偿失。所以曹操才反其道而行之,宁可放关羽走,宁可在这个具体个案中牺牲法律,也要树立一个忠义的榜样,弘扬一种忠义的精神。这就叫“人主权断”。

按照古人的惯例,“人主权断”的案例,是不能够作为判例应用的,不允许推广适用,只能个别地针对具体的案件,个案个判。

这就是当时人的立法智慧。曹操正是娴熟地运用了这种立法智慧,灵活操控“法”和“人”两大因素,没有拘泥于刻板的法律。在曹操的心目中,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工具而已,必须要为一些更加上层的价值来服务。而反观袁绍,正是因为认识不到这一点,所以才会在官渡斗法之中败下阵来。

仔细品味官渡斗法,也许可以加深我们对传统法文化的体会,领悟祖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处理“法”和“人”两种因素的法律智慧。“法”和“人”,不是哪个好哪个坏,取一舍一的关系。世界上没有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如何调控两者的比例,才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官渡之战中的曹操,做得比袁绍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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